(2015)临渭执字第0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陕西圣都工贸有限公司与杨娟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28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圣都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晓梅,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钧涛,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娟娟,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娟娟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圣都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5290元及违约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圣都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杨娟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18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陕西圣都工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杨娟娟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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