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庄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庄某某,郑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庄某某,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郑某某,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以其欲重新考虑是否与被告郑某某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蕃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梅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