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宋建高与晏冬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江县人民法院
余江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宋建高,晏冬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484号原告宋建高,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被告晏冬山,男,195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退休干部,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原告宋建高诉被告晏冬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建高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告宋建高与被告晏冬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建高负担。审 判 长 王炎超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人民陪审员 赵才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