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申字第06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桂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桂英,刘军,刘刚,王平,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66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高桂英,女,1942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剑华,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平,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号院。法定代表人:穆春林,主任。一审原告:刘军,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一审原告:刘刚,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高桂英因与被申请人王平、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一审原告刘军、刘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桂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一直为申请人,一审判决对涉案房屋的权属未予认定,这是认定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的重要事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有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的法律关系为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申请人高桂英所提涉案房屋的权属认定,并不属于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原判对此适用法律正确,对于高桂英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高桂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桂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哲审 判 员  赵 兰代理审判员  姚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慧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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