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东营经普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335号原告:东营经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守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防,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被告: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千,董事长。被告: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庆海,董事长。被告:冠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帮德,董事长。被告:张千。被告:喻娅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经普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冠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张千、喻娅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经普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经普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经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174元,减半收取41587元,由原告东营经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君东代理审判员  刘天佳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解文婷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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