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振贵与李雪,何华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贵,何华康,李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95号原告李振贵。被告何华康。被告李雪。本院在审理李振贵诉被告何华康、李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宛霓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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