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与滕彩国、刘莘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滕彩国,刘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被执行人滕彩国,男。被执行人刘莘利,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顺庆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申请执行腾彩国、刘莘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申请执行腾彩国、刘莘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弥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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