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与李国庆、李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50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李国庆,李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503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负责人:郑宜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文强,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梦莹,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国庆,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李砾,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诉被告李国庆、李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李国庆、李砾自愿负担。审判员  何欣颖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颖聪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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