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刑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郎克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郎克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皖刑执字第00396号罪犯郎克新,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克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郎克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3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送达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后,于7月24日至7月28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郎克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郎克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据此,罪犯郎克新受到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表扬3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郎克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郎克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33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冷 静代理审判员  彭滢颖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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