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金伟兴与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伟兴,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5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伟兴。委托代理人王昕,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龙家坪44号。法定代表人周小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苏阴,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伟兴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伟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金伟兴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伟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上诉人金伟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审 判 员  林中辉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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