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厦门市湖里区鑫浩宇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李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厦门市湖里区鑫浩宇装饰材料经营部,李学华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厦门市湖里区鑫浩宇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郑健良,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惠真,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华,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厦门市湖里区鑫浩宇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李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李学华的财产,以人民币58335.21元为限,并由原告经营者郑健良提供车辆作为该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李学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8335.21元的财产。二、冻结郑健良所有的车辆(车牌号:闽D75T**)。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