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杨立峰与黄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杨立峰,黄建海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杨立峰,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平罗县城。被告黄建海,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峰与被告黄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立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昕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