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诉人孟胜利敲诈勒索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长法监字第10号孟胜利:你因敲诈勒索一案,不服本院(2015)长刑终字第045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所提主要申诉理由为:(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认为你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缺乏事实依据,你没有让陈杰采取违法犯罪行为去要这600万元。2、二审针对你的上诉理由查明的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李超波出具的保证书及收据当中对50万元用途的解释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3、二审针对你的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补充证据不予采信缺乏事实依据。(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孟胜利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孟胜利有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原二审查明:2009年4月l9日,孟胜利与长治县王庆村签订王庆煤矿租赁合同,约定由孟胜利负责办理煤矿基建延续手续,期间所需一切费用由孟胜利承担,同年l2月份该矿关闭。2011年4月6日经双方协商由长治县荫城镇王庆村补偿孟胜利承包该矿的损失50万元人民币,孟胜利委托朋友李超波具体办理,并书面承诺不再找长治县王庆村麻烦。之后,孟胜利自已制作了关于长治县荫城镇王庆煤矿补偿款分配协议书,并提供资金指使陈杰找人强行让长治县荫城镇王庆村委主任陈建设等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欲向王庆村索要煤矿补偿款600万元。2011年4月26日5时许,陈杰伙同张振福、赵永江、宁博、吕永生、潘亮、“小杨”(另案处理)、“小崽子”(另案处理),携带镐把、匕首分别乘坐孟胜利提供的长城、奔驰牌两辆轿车,到长治县荫城镇王庆村,陈杰等八人闯入陈建设家,殴打陈建设,强行将陈建设及妻子陈全英拖入两辆轿车,带至壶关县百尺镇东牢村北主山庙西路边,陈杰、宁博等人手持镐把威胁、殴打陈建设,陈建设被迫在协议书中签字,后陈杰等八人又将陈建设夫妇拉至长治县荫城镇荫城村舒雅饭店,胁迫陈建设打电话叫长治县荫城镇王庆村支书田文兵、会计李有虎到舒雅饭店,陈杰等八人威胁、殴打田文兵、李有虎,强迫田文兵、李有虎在协议书中签字,并带陈建设、李有虎到王庆村委加盖村委公章。后陈杰、张振福、赵永江、吕永生准备逃离时被长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l2年7月4日长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杰、张振福、赵永江、宁博、吕永生、潘亮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2012)长刑初重字13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审查认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李超波保证书、收据、荫城镇王庆煤矿补偿款分配协议、长治县人民法院(2012)长刑重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建书陈述、被害人陈全英陈述、证人李超证言、证人田文兵证言、证人李有虎证言、证人踞雷芳证言及你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胜利以非法占有煤矿补偿款为目的,自己起草长治县王庆煤矿补偿款分配协议,并提供资金及车辆指使陈杰找人对被害人陈建设、田文兵、李有虎实施殴打、威胁并非法拘禁,强迫被害人在其起草的王庆煤矿补偿款分配协议上签字盖章,欲向长治县王庆村索要600万元煤矿补偿款的行为,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针对你的上诉理由,本院二审“经审查,2009年4月19日上诉人孟胜利与长治县荫城镇王庆煤矿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孟胜利负责办理煤矿基建延续手续,期间一切费用均由孟胜利承担。但协议约定的相关手续并没有办下来,同年12月份该矿被关闭。2011年4月6日经双方协商由长治县荫城镇王庆村补偿孟胜利承包该矿的损失50万元人民币,孟胜利委托朋友李超波具体办理,并书面承诺不再找长治县王庆村麻烦。上诉事实有李超波、李华、田文兵、李有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建设陈述,上诉人孟胜利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与李超波保证书、收据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超波出具的保证书及收据均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经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且与你的供述内容“2011年,我委托李超波和李华去找陈建设要钱,陈建设说收回那份跟其签的补充协议,退给其50万元”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依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针对你的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补充证据,本院二审进行了分析,并说明理由,认为“郭海鱼、张迷劳、郭会忠的询问笔录,仅证明孟胜利在承包煤矿后,按协议约定节日给村民发过福利,不能证明孟胜利承包煤矿后投资巨大;关于提供的与2015年1月15日李超波通话录音,经查,李超波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证明其受孟胜利委托,于2011年4月6日,和孟胜利的表弟到长治县荫城镇王庆村委,拿孟胜利承包该矿的补偿款,收到损失费50万元人民币后,书面承诺不再找长治县王庆村麻烦,李超波给孟胜利打电话说过写的内容,孟胜利同意后,其便写了保证书和收据。上诉人孟胜利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证明其委托李超波和李华去找陈建设要钱并让李超波给陈建设写保证书的事。孟胜利的辩护人认为,其与李超波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李超波系说和人,并非孟胜利的代理人,2011年4月6日李超波为陈建设出具的保证书和收条对孟胜利无约束力,系个人行为的说法不能成立。补充证据不予采信。”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现书面通知驳回,望服判息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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