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葛运平与张挺宇、江玉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运平,张挺宇,江玉兰,安徽汉鑫贸易有限公司,王儒亮,檀小亮,马召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40号原告:葛运平,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挺宇,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江玉兰,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徽汉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子良被告:王儒亮,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檀小亮,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马召祥,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运平诉被告张挺宇、江玉兰、安徽汉鑫贸易有限公司、王儒亮、檀小亮、马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运平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张挺宇、江玉兰、安徽汉鑫贸易有限公司、王儒亮、檀小亮、马召祥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葛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挺宇、江玉兰、安徽汉鑫贸易有限公司、王儒亮、檀小亮、马召祥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陈义南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