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诗兴、张大准、吴秀芳、刘奔放与梁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284号申请执行人刘诗兴,男,1936年3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大准,女,1945年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秀芳,女,1968年8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奔放,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国建,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梁国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国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国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国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千一百四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舸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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