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台县人民法院
邢台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魏鹏,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振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裕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