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魏鹏,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振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裕心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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