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左林克与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林克,左林芳,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鄂城墩休养所,路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林克,无固定职业。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左林芳,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民政厅,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法定代表人彭军,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朱宏伟,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查立新,该厅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财政厅,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童,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吴国威,该厅工作人员,一般代理。第三人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鄂城墩休养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二村67号。法定代表人夏绍琼,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吕汉洲,该所办事员,特别授权。第三人路丽荣,无职业。上诉人左林克因诉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行政审批行为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诉的住房补贴抵扣审批行为系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左某某甲住房待遇而引起的纠纷,而该住房补贴的审批是依据政联(2007)7号文件的规定,属于军队将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精神规定,本案被诉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左林克的起诉。上诉人左林克、左林芳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后九万方一村32号由左林克、左林芳、左某某乙、左某某丙四人投资建设所有,该房屋与左某某甲没有任何关系。一审适用法律不当,九万方一村32号从1978年至今一直属于上诉人,产权从未发生过变更,属于居民自建房屋,并且经过村集体、乡政府、规划局、土地局、房地局多部门备案和审批,产权归属明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明显不当,本案被上诉人作出房屋认定和买卖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被上诉人湖北省民政厅辩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经武汉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的,以左某某甲名字填报的《住房补贴抵扣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是行政机关行政事务管理行为,且这一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审核意见是依据联政(2007)7号文件,经基层管理单位和武汉市民政局、财政局层层审核后作出的,符合文件精神和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无任何过错。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三人武汉市军队离退休干部鄂城墩休养所称,左林克主体不适格,该所离休干部左某某甲的住址是江岸区后湖乡后九万方一村32号,而左林克的住址不是。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湖北省财政厅、第三人路丽荣仍坚持一审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待遇引起的住房补贴抵扣审批行为,属于军队将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此类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应由部队和地方政府协商解决。一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有关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驳回上诉人左林克的起诉并无不当。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莉荣代理审判员  侯士宇代理审判员  杨中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婕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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