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原告陈明巍与被告王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葫芦岛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陈某,王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24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方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