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谢剑威与严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谢剑威,严志强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522号原告谢剑威,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被告严志强,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谢剑威诉严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谢剑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谢剑威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 原人民陪审员 李素花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辛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