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尚江杰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郭晓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屈增民,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尚江杰,男,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建冠华,男,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李榜东,男,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冠军,男,汉族,住灵宝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尚江杰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XX超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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