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蒋城远与钟志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
民事案件
二审
蒋城远,钟志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城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志光,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上诉人蒋城远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5年7月27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城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