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爱英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英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爱英,唐山市中信大酒店董事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辉,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淑云,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爱英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庆松代理审判员  魏 林人民陪审员  文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卫军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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