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吕阳宝与于守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一审
吕阳宝,于守勇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316-1号原告吕阳宝。委托代理人邢笃鲲,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阳宝诉被告于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阳宝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告于守勇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守勇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永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