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郝代庆与朴昌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代庆,朴昌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郝代庆,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朴昌允,男,1971年5月2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郝代庆与朴昌允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朴昌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的线索,现被执行人朴昌允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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