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胡定勇、黄成明与随州市城南新区管委会涢水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胡定勇,黄成明,随州市城南新区管委会涢水社区居民委员会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398号原告胡定勇。原告黄成明。被告随州市城南新区管委会涢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随州市城南新区管委会涢水社区。法定代表人:叶品德,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定勇、黄成明与被告随州市城南新区管委会涢水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定勇、黄成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定勇、黄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定勇、黄成明撤回对被告随州市城南新区管委会涢水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原告胡定勇、黄成明负担。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