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王清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淮北市
执行案件
王清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1176号被执行人:王清林,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王清林罚金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相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王清林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王清林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清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王清林因贩卖毒品罪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