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8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夏福林与陈金富、吴盛芬,第三人夏凡、钟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福林,陈金富,吴盛芬,夏凡,钟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891-2号原告夏福林,男,汉族,1952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陈金富,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被告吴盛芬,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第三人夏凡,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第三人钟玉芹,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原告夏福林与被告陈金富、吴盛芬,第三人夏凡、钟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福林于2015年8月11日以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福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夏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雷琪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