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王晓峰与李淑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淮北市
执行案件
王晓峰,李淑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59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峰,女,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淑玲,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王晓峰与李淑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相民一初字第00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李淑玲支付原告王晓峰房租费7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李淑玲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淑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晓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相民一字第00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