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侠鹏与宁波勇旗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侠鹏,宁波勇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244号原告:陈侠鹏。被告:宁波勇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侠鹏与被告宁波勇旗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侠鹏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勇旗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侠鹏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侠鹏撤回对被告宁波勇旗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侠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谢晓霞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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