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胡继辉与梁其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66号原告胡继辉,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号码×××5037。委托代理人胡晓武,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文婷,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其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18。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继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继辉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继辉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87.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芳晖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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