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张庆与杜家荣、杜广强等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市
执行案件
张庆,杜家荣,杜广强,吕宝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887号原告张庆。被告杜家荣。被告杜广强。被告吕宝涛。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546号原告张庆与被告杜家荣、杜广强、吕宝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2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杜家荣、杜广强、吕宝涛价值12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