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曹中位、杜洪平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178号和平公建商业楼2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武。被执行人曹中位,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杜洪平,女,汉族,1985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中位、杜洪平其他合同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杜洪平在农业银行仁寿支行账户**内人民币64533.85元扣划至本院账户。二、依法将被执行人杜洪平在建设银行仁寿支行账户**内人民币10059.32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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