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340号原告金某某,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某某,女,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双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 飞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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