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温州迦特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豪斯皮具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豪斯皮具有限公司,温州迦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豪斯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清高速公路以西石井街庆丰收费站西侧a、b栋及商业综合楼广州锦东(国际)服装商贸城a幢2053、2055号。法定代表人:廖会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迦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东泉住宅楼5幢106室第1层南首。法定代表人:陈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显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豪斯皮具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广州豪斯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斯公司”)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额的规定》,二、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对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第一审程序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于法无据,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系经最高法院指定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赛康尼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清高速公路以西石井街庆丰收费站西侧a、b栋及商业综合楼广州锦东(国际)服装商贸城a幢2053、2055号,本案适用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广州豪斯皮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郑志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杨 光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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