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芹、张尚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芹,张尚印,张有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28号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被告:张芹。被告:张尚印。被告:张有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芹、张尚印、张有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芹、张尚印、张有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玉冬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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