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由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24号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体育场路(时代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6067087-5。法定代表人熊水平,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艳,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宗宪,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由峰,男,生于1970年9月2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利川市中医院职工,现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双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红玲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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