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恢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裴菲与王利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菲,王利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129号申请人裴菲。被执行人王利山。裴菲申请执行王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裴菲依据生效的(2011)辉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利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申请人借款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2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利山履行现金15000元,已给付申请人,余款申请人裴菲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辉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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