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与齐彦祥、齐春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58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牛家牌村。负责人刘亚彬,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玉清,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齐彦祥,农民。被执行人齐春荣,农民。被执行人赵文平,农民。被执行人齐宝池,农民。被执行人齐春山,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与被执行人齐彦祥、齐春荣、赵文平、齐宝池、齐春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1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5123.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89元,执行费73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彦祥交纳执行费736元,给付申请人执行款4589元,余款51123.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齐彦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5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审 判 员  闫玉川助理审判员  戴英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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