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平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姚方贞、张现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邑县城板桥北路020号。法定代表人孙腾霄,局长。被执行人姚方贞,居民。被执行人张现花,居民。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以被执行人姚方贞、张现花于2010年9月6日在外地实施的抱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由,依法作出平社抚费征字(2014)1130137、11301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后申请人予以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经催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平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平社抚费征字(2014)1130137、11301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姚方贞、张现花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94400元及滞纳金944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1300元,由被执行人林泉林、赵吉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玲审 判 员  吴开峰人民陪审员  林士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彬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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