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保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1陕西中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中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金山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保字第00069-1号申请人:陕西中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西围墙村和平工业区五号路。法定代表人:郭登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沂东,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63号3单元302室,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陕西金山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神鹿坊新村168号。法定代表人:牛亚莉。申请人陕西中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金山建筑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金山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在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予以保全,西安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提交了(2015)西仲函字第1343号财产保全提交书,请我院依法裁定。担保人杨沂东自愿以其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绿地世纪城仕嘉公寓A区18号楼18幢1单元10901室(房权证号1050100021-20-18-10901~1)房产一套作为本案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作为申请人保全案件的财产担保,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杨沂东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绿地世纪城仕嘉公寓A区18号楼18幢1单元10901室(房权证号1050100021-20-18-10901~1)房屋一套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习小玲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婷婷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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