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卫计局与张春前、孔丽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春前,孔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正权,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春前,男,1990年05月04日生,土家族,务农。被执行人孔丽,女,1991年01月01日生,土家族,务农,,系被执行人张春前之妻。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0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张春前、孔丽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0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春前、孔丽于2009年10月结婚,于2009年12月16日生育第一个小孩张超,男;于2013年5月20日生育第二个孩子张雨萱,女孩;于2015年1月28日生育一孩张宇凡,男。被执行人张春前、孔丽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一个小孩张超,超生一个小孩张宇凡,违反《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作出了思卫计征决[2015]0000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张春前、孔丽夫妇征收抚养费,同日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张春前进行了直接送达。该决定书载明了行政复议申请权及行政诉讼权。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又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0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裁得当,该行政行为合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 陈 刚审 判 员 ?冉 瑞敏代理审判员 ??李艳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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