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全盛酒店有限公司与吴金水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8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全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周永就。委托代理人张巧平,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水。委托代理人黄红兰。上诉人深圳市新全盛酒店有限公司(简称新全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金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新全盛公司与吴金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新全盛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关于2015年1月的工资问题。一审时双方确认新全盛公司应向吴金水支付2015年1月的工资2000元(含标准工资1808元及加班工资192元),故新全盛公司请求不予支付2015年1月的工资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新全盛公司称吴金水每天上夜班有半小时的吃宵夜的时间,该时间应在加班时间内扣除。经查原审判决已经扣除半小时的吃宵夜的时间。至于新全盛公司称吴金水除宵夜的时间外还有休息时间,因新全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考勤表显示吴金水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17.78小时,休息日加班62.54小时,节假日加班8.6小时。根据吴金水的上述加班时间,原审判决新全盛公司还应向吴金水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192.80元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吴金水于2015年2月2日向新全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应当视为向新全盛公司送达。新全盛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吴金水加班工资的情形,故吴金水可以以此为由解除与新全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新全盛公司应当向吴金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元。新全盛公司请求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新全盛公司没有与吴金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全盛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吴金水拒绝签订。故新全盛公司应当向吴金水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35.54元,原审判决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新全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新全盛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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