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十堰永鑫钙品有限公司与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永鑫钙品有限公司,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永鑫钙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定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震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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