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沙头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王定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
其他
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沙头股份经济合作社,王定山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沙头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乐加全。被执行人王定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沙头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定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定山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沙头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2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