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罗其平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110号罪犯罗其平,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涵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其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741.8元,并对赔偿款人民币94967.2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其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其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其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罗其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其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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