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何佳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94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佳,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005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原审被告人何佳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何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佳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何佳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佳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005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东代理审判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刘明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振苗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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