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庆华、向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王帅。被告韩庆华。被告向金华(系韩庆华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庆华、向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陈方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董凤舞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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