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庆华、向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王帅。被告韩庆华。被告向金华(系韩庆华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庆华、向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陈方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董凤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