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秦爱荣与刘良新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青州市人民法院
青州市
执行案件
秦爱荣,刘良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秦爱荣。被执行人刘良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委托潍坊普惠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已查封的刘良新名下所有的青州华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院内的北楼房X、X层,东楼房X、X层,XX组合式变电站一台进行了评估,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回赎,被执行人刘良新拒绝回赎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良新名下所有的青州华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院内的北楼房X、X层,东楼房X、X层,XX组合式变电站一台(详见评估报告潍普评报字(2015)1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立国审 判 员 江海波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路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