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张新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一审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张新林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531-1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学炜,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新月,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林。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张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