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剑华与攀枝花市渝泰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华,攀枝花市渝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张剑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渝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金江村小鲊石社。法定代表人朱和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渝泰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和仲执审他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渝泰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渝泰工贸有限公司所有股东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昕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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